<label id="8fwul"></label>
      <table id="8fwul"><acronym id="8fwul"><bdo id="8fwul"></bdo></acronym></table>
      <progress id="8fwul"><acronym id="8fwul"><bdo id="8fwul"></bdo></acronym></progress>

        <video id="8fwul"><td id="8fwul"><object id="8fwul"></object></td></video><i id="8fwul"><sub id="8fwul"></sub></i>

        當前位置:首頁 > 政策法規

        食鹽專營辦法(國務院令第197號)(2013年修正本)

        發布日期:2014-09-11

        【發布單位】 國務院 
        【發布文號】 國務院令第197號
        【發布日期】 1996-05-27
        【生效日期】 
        【效    力】 
        【備    注】 根據2013年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645號)進行修正

          第一章 總 則

         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,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,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。

          本辦法所稱食鹽,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。

          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、儲運和銷售活動。

          第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(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)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。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 (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),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章 食鹽生產

          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走點生產制度。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 。

          第六條  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 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,按照合理布局、保證質量的要求,確定食鹽走點生產企業。

          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。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 達,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。

          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、熬制食鹽。

          第三章 食鹽銷售

          第九條 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。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,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下達,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。

          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。經營食鹽批發業務,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可證。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,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。

          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準,頒發食鹽批 發許可證,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。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制作。

          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  (一)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;

          (二)有固定的經營場所;

          (三)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;

          (四)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。

          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,并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。

          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、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,應當從當 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。

          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、食鹽批發企業、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、代購代銷店, 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。

          第十六條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:

          (一)液體鹽(含天然鹵水);

          (二)工業用鹽、農業用鹽;

          (三)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、熬制的鹽產品;

          (四)不符合國家食鹽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;

          (五)其他非食用鹽產品。

          第四章 食鹽的儲存和運輸

          第十七條 省、自治區、首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,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、食 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,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。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甜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、自 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,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。

          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持有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棱發的食鹽準運證。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,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。

          第五章 罰 則

          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,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,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,沒 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生產的食 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,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、熬制食鹽的,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, 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,可以并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亦法第十條的規定,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,由鹽業主管機構責 令停止批發活動,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,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、代購代銷店以 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,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 業、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,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今改正,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,可以并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 3倍以下的罰款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(-)、(二)、(三)、(五)項的規定,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,由鹽 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(四)項的規定,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,依照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的有關規定處罰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,無食鹽準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,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 運輸的食鹽,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,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六條 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        第六章 附 則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,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的,由省、自治 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棱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八條 漁業、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上一信息:暫無

        下一信息:鹽業管理條例(國務院第51號令)

        中文字幕亚洲专区无码_亚洲一区二区三区欧美中文_国产三j片手机在线观看_日韩AV一区三区

          <label id="8fwul"></label>
          <table id="8fwul"><acronym id="8fwul"><bdo id="8fwul"></bdo></acronym></table>
          <progress id="8fwul"><acronym id="8fwul"><bdo id="8fwul"></bdo></acronym></progress>

            <video id="8fwul"><td id="8fwul"><object id="8fwul"></object></td></video><i id="8fwul"><sub id="8fwul"></sub></i>